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胡女士被前男友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要求胡女士返还双方在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交往期间,其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信用卡消费、支付宝亲情卡、银行卡支付及现金等形式给予的共计8万余元款项。王某主张,上述支出均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属于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能结婚,胡女士应予返还。
办案过程
胡女士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后,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详细梳理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消费凭证。团队发现,王某主张的款项中大量为“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且主要用于双方共同日常消费;同时查明,王某曾主动邀请胡女士辞职加入其公司工作,约定月薪5000元但未实际支付,仅购买了社保。团队还注意到,王某提交的部分转账截图无法体现系其向胡女士转账,信用卡消费账单也无法证明系胡女士花费。
代理思路
律师团队围绕“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展开核心抗辩:
1.缺乏附条件赠与的合意
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转账时已达成“以结婚为条件”的明确合意,胡女士亦从未承诺恋爱必须结婚。案涉款项多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符合一般赠与的法定要件,款项交付后赠与已完成,无权撤销。
2.支出属于共同日常消费
转账记录显示,款项主要用于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如特定含义转账、特殊日期转款、购买生日礼物等,符合恋爱期间正常消费习惯,无明显超出经济能力的大额单笔支出。王某主动开通亲情卡供胡女士日常消费,亦属情感表达,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法定要件。
3.存在雇佣关系抵偿因素
王某邀请胡女士辞职加入其公司,约定月薪5000元但未实际支付,仅缴纳社保。恋爱期间的转账及日常消费,客观上相当于抵偿了应支付但未付的工资报酬,进一步佐证了款项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在赠与发生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本案中,王某所转款项包含“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备注中并无以结婚为条件的说明,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合意。部分转账截图及信用卡账单无法证明系王某向胡女士转账或由胡女士消费。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赠与行为系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赠与已发生,王某无权撤销。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