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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后介入,从量刑建议5年到获判2.5年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后介入,从量刑建议5年到获判2.5年

案情简介

20245月,超市员工X某先后三次以快递未到为借口,将7岁女孩Y某骗至超市大厅货架间隐蔽处对其实施猥亵。Y某母亲得知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X某抓获归案。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指控X某实施三次猥亵行为,并明确提出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结果随时可能公布,案件看似已成定局X某家属对原聘请律师的辩护效果极为不满,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介入担任辩护人。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案件处于判决前的关键窗口期。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临危受命,迅速召开紧急会议,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复盘和深度研判。

(一)精准锁定程序与实体双重突破口。团队经细致审查发现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公安机关指控的三次猥亵行为中,有两次尚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且被害人陈述中并未提及该两次行为的存在,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其二,公安机关聘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较为片面、不完整,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存疑。

(二)申请重新鉴定,争取二次开庭。基于鉴定材料不完整这一程序性瑕疵,团队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并申请重新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经与法院充分沟通,法院采纳该申请,案件得以获得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机会,为实体辩护赢得了宝贵的程序空间。

(三)庭审中系统展开证据辩护。在第二次庭审中,团队围绕犯罪次数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通过缜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梳理,逐一举证论证前两次行为的证据不足问题,并向法庭充分阐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事实认定中的适用逻辑。

代理思路

(一)以证据链完整性为切入点,减少犯罪次数认定。团队提出,猥亵儿童罪的成立须以行为达到相应严重程度为前提。本案中,第一次、第二次猥亵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更重要的是,被害人本人并未陈述X某曾对其实施该两次猥亵行为,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缺乏被害人陈述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链不完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认定该两次行为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二)以鉴定程序合法性为突破口,争取程序性救济。团队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不完整,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可靠性,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应依法排除或补充鉴定。该主张为案件争取到重新开庭的契机,有效打破了一审庭审结束即案件终结的程序困局。

(三)统筹全案情节,谋求量刑最优化。在犯罪次数大幅缩减的基础上,团队进一步向法庭呈现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危害后果等量刑考量因素,促使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裁量,确保刑罚与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相适应。

代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第二次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犯罪次数认定的意见,认定前两次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对第三次行为依法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将X某的刑期从检察院建议的五年以上大幅降低至二年六个月。判决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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