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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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19天,从涉嫌诈骗到无罪释放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海与张某龙系同学兼发小。某日,张某龙邀约王某海及另一同学周某共同做兼职赚钱,王某海应允参与。此后,王某海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被拘留的第18天,王某海母亲与本所签订授权委托书。此时,家属对案件具体事实知之甚少,仅听闻可能涉及贩卖游戏软件,对王某海被指控的罪名、涉案细节及法律后果均不清楚。此时距离刑事拘留最长30日期限届满(即决定是否报捕)仅剩不足20天,案件正处于黄金救援期的关键阶段。

二、办案过程

1. 紧急收案、次日会见
收案次日,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即赶赴羁押看守所,对王某海进行首次会见。会见中,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全面了解了王某海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涉案经过、被讯问情况以及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并向其详细阐释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及相关罪名法律知识。

2. 多次会见、厘清事实
此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多次会见王某海,逐项核实其在兼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认知程度、获利方式、与同案人员张某龙等人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并对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3. 提交法律意见、持续沟通
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口头提出无罪及变更罪名的初步意见。案件报捕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当面向承办检察官阐述辩护观点及事实依据。

4. 临界节点、终获释放
在刑事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即黄金37期限届满之日),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王某海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三、代理思路

(一)定性之辩: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共犯

主观上无诈骗通谋:王某海接受张某龙邀约时,张某龙告知其工作内容为拨打京东、淘宝客服回访电话,并未透露系为诈骗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王某海主观上不具有与诈骗行为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更不存在通谋,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主观要件。

客观上为独立帮助行为:王某海仅按照要求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并将ID发送给张某龙,未参与后续诈骗实施,也未接触诈骗对象或资金。其获利方式为按小时计酬(200/小时),而非按诈骗金额抽成,该行为模式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特征。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王某海的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

(二)罪与非罪之辩:涉案金额可能未达入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王某海仅提供账号注册服务,未实际参与资金流转,其协助涉及的犯罪金额是否达到20万元存疑。若未达此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即使达到标准,王某海参与时间极短,获利仅2400元,且对他人具体犯罪手段、犯罪金额不知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三)量刑情节之辩: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王某海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事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强制措施必要性之辩: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王某海系本地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关系,积极配合侦查,无隐匿、毁灭证据或串供、再犯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害,不符合逮捕条件。

四、办案结果

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当日(即黄金37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并采纳审是刑辩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海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本案取得了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官方统一认证电话:19013264098】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0262702Q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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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0MD0262702Q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