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郭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册A公司、B公司等空壳公司,租赁多处办公场地,实行公司化管理,内设销售、客服、讲师、人事等岗位,组建诈骗犯罪团队。该团伙通过抖音引流、购买客户信息等方式寻找客源,安排人员虚构成功案例、冒充抖音官方金牌讲师,在直播中作出“保底收益”“学不会包退”等虚假承诺,诱骗被害人购买高价课程,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张某先后担任甲、乙两处窝点的销售组长,主要负责前期销售工作,包括判断顾客购买意向、介绍产品信息,后续由讲师、客服跟进完成交易。2024年4月,张某在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取保候审的张某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辩护。
二、办案过程
1.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检察院阅卷,逐页梳理案卷材料,详细了解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体系及认定金额依据,并与承办检察官初步沟通,了解指控思路。
2. 聚焦两大争议焦点,深入沟通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围绕张某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诈骗金额认定两大核心问题,与检察官反复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附相关证据线索(如张某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要求重新核算涉案金额和认定从犯地位。
3. 协商量刑,争取有利建议
经过多轮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关于金额认定的意见,重新核算后调整了指控金额,并就量刑建议与辩护方达成一致。
三、代理思路
(一)关于组织地位:张某应认定为从犯
检察院最初将张某视为“管理层”共犯,拟量刑实刑。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张某虽任销售组长,但其工作仅限于前期客户意向筛选和产品介绍,所介绍的基础课程内容真实,并未直接使客户产生错误认知;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高价课程费用,主要发生在后续讲师、客服环节。
张某的行为在整个诈骗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关于诈骗金额:应改为个人获利金额
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团队诈骗金额为40.1万元。
律师对比案卷发现:张某上级负责人胡某管理3个分部,总认定金额仅41.4万元,而张某仅管理一个分部,金额却与胡某相当,明显不合常理;同一分部的另一组长刘某认定金额仅10万元,亦佐证指控金额存在重大疑问。
进一步查阅全案证据,并无明确依据证明40.1万元系张某直接骗取所得,且张某的工资收入有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为证,系固定薪资,并非按诈骗金额提成。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提出应以张某个人违法所得(即实际获利)作为认定依据,检察院经重新核算,将金额调整为10.7万元。
(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刑罚适用: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无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四、办案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