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年仅16岁的小张(初中肄业,理发店学徒)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信息,要求会使用电脑、打字,承诺月薪万元以上,工作地点在云南。小张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为其购买机票并转账1000元路费。小张未与父母沟通,独自乘机前往西双版纳,随后被当地接头人员驱车送至边境,在接应人员带领下徒步翻山、换乘摩托车,最终被带入缅甸境内。
抵达缅甸后,小张被关押2个月,随后被卖至某科技园区,被迫从事电信诈骗工作。自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初,小张先后被转卖至三个诈骗窝点,每天从早9点工作至晚12点,完不成业绩即遭体罚或殴打,人身自由受到持枪人员严密控制。期间,小张曾配合警方试图营救,但未能成功,事后反遭殴打并被关入小黑屋。
2023年11月,因缅甸发生战争,小张趁机逃回中国,配合警方调查。
二、办案过程
1.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
2024年4月,小张父亲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审是刑辩律师团队随即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梳理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小张,详细了解其被骗经过、在诈骗窝点的工作内容、受控程度、获利情况等关键细节。
2. 就罪名认定与检察院沟通
侦查机关及检察院最初认定小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经过严谨分析后,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指出小张系被骗出境,主观上无偷越故意,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该意见,最终仅以诈骗罪一罪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阶段持续辩护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期限,于2024年11月进入法院审理。检察院未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围绕小张的多项从轻、减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
4. 宣判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小张从轻判决,适用缓刑。
三、代理思路
(一)罪名之辩: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小张系被高薪招聘信息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安排出境,直至到达缅甸后方知身处国外,主观上不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
虽与多人同行,但小张与同行人员互不相识、未曾商议,不构成“结伙”偷越。
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据此,小张的行为不满足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罪。
(二)量刑之辩:多项从轻、减轻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小张实施行为时年仅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骗出境的特殊背景:小张年幼且社会经验不足,面对高薪诱惑未能识别风险,其误入歧途系被他人利用和控制,主观恶性极小。
人身受控、胁从参与:小张在缅甸被持枪人员看管,人身自由完全受制,因完不成业绩被体罚,系在人身安全受威胁下被迫参与,符合胁从犯的特征。
从犯地位:小张始终从事最基层业务员工作,获利极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配合侦查:在缅甸期间曾积极协助警方,有悔罪表现。
(三)刑罚适用之辩:具备缓刑条件
小张系初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小张系从犯,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被骗出境、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