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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入职手续瑕疵”抗辩,审是律师助劳动者成功索赔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破局“入职手续瑕疵”抗辩,审是律师助劳动者成功索赔二倍工资差额

 

一、案情简介

A 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钳工岗位,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在职期间,公司仅安排 A 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始终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仅2个月,公司单方解除与 A 某的劳动关系,且拒绝出具符合实际解除情形的离职证明,仅同意标注“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 A 某无法正常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双方就补偿及离职证明事宜协商未果后,A 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开具合规离职证明等诉求。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 A 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及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 “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未完善入职手续所致、公司无过错”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某遂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阶段的应诉工作。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对全案证据材料与仲裁阶段文书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公司的起诉主张,归纳本案两大核心争议:一是入职登记表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未完善入职配套手续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

针对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理由,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逐项制定应诉论证方案: 针对 “入职材料不全导致无法签约” 的主张,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对入职登记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拆解,对照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逐一比对,明确该表格仅为劳动者身份与履历信息采集文件,未约定双方核心劳动权利义务,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针对 “工资卡办理障碍影响签约” 的主张,团队律师明确区分工资发放方式与劳动合同签订两项独立的用工义务,指出二者不存在法定的先后履行顺序,银行卡办理问题不属于阻却劳动合同订立的合理事由; 针对公司援引地方司法文件主张 “劳动者原因致未签合同、单位无过错可免责” 的意见,团队律师梳理全案沟通记录与用工流程,证实公司从未正式向 A 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不存在劳动者明确拒绝签约的情形,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

庭审中,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论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入职手续瑕疵不能免除该项责任;同时就离职证明诉求强调,用人单位如实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附随义务,记载虚假离职原因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社保权益。

三、代理思路

严格把握劳动合同法定要件,区分入职文件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明确入职登记表仅为用人单位用于采集劳动者基本信息的内部文件,缺少劳动报酬、合同期限、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核心权利义务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签约义务的法定属性,否定手续瑕疵的免责效力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主动义务,法定起算点为用工之日,不以劳动者完成全部入职手续为前置条件。用人单位自行将提交背景证明、办理工资卡等事项设定为签约前提,缺乏法律依据;即便劳动者存在入职材料提交延迟的情形,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精准适用过错免责规则,严格限定免责适用边界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 “劳动者原因致未签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 的裁判规则,严格把握其核心适用前提:即用人单位已主动履行签约磋商义务,且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本案中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已主动提出签约,也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签行为,仅以入职手续不完善为由主张免责,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同步维护附属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权益完整性

在核心诉求之外,同步主张用人单位出具符合客观事实的离职证明,明确该项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标注虚假离职原因限制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其提出的劳动者未完善入职手续等理由,不能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发现 A 某在仲裁阶段存在诉求表述偏差:因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但仲裁申请中误表述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在公司起诉后未及时调整对应诉求,导致该部分权益未能在本案中得到主张。劳动争议案件中诉求的准确表述直接对应法定权益范围,劳动者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时,应准确对应法律概念与请求权基础,避免因表述偏差导致应得权益受损。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官方统一认证电话:19013264098】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0262702Q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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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0MD0262702Q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