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丈夫给小三转账37万余元,审是律师有效代理,全额追回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丈夫黄某早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长期赴外省工作,收入由其自行支配。后黄某因病离世,王女士与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案外人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患病治疗及后续丧葬费用高达几十万,均由王女士与家人承担,致使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想到这里,王女士痛心不已,到我们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系统收集、核对了黄某的全部转账记录、身份关系佐证等证据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婚外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财产返还问题,随即制定完整的诉讼方案,代理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刘某返还对应财产。
庭审中,刘某提出多项抗辩主张:称案涉款项并非赠与,而是其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劳务报酬、车辆维修、违章罚款及双方经济往来款项,且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费完毕;同时主张自身在共同生活中也有大额支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针对对方的抗辩体系,律师团队逐项举证回应:其一,刘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共同生活支出,更不能据此推定相关费用应当以黄某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其二,结合相关住宿记录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明确知晓黄某有合法配偶,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主观上不存在善意;其三,黄某的案涉转账行为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征得配偶王女士的同意,本质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
三、代理思路
立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界定擅自处分的侵权属性
依据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黄某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平等处分权。
紧扣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否定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黄某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秩序,在此基础上发生的无偿财产赠与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案涉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逐项拆解对方抗辩主张,夯实财产返还的事实基础
针对刘某提出的共同生活支出、经济往来、劳务报酬等抗辩理由,从证据效力、法律性质、主观过错等多个维度逐一击破,证明刘某并非善意受让人,案涉款项本质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偿赠与,而非合法的经济往来或劳动对价,刘某依法应当向财产权利人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刘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刘某,该行为既侵犯了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向王女士返还37万余元,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